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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

发布日期:2022-03-21 来源: 浏览次数: 次

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

舞政复终字〔2022〕4号

 

陈俊波:

你不服舞钢市公安局2022年1月20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舞公[寺]行罚决字〔2022〕38号),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。2022年3月11日,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。经审查,该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二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应予准许。该行政复议终止。

特此通知。

 

2022年3月11日

 


 

 

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

舞政复终字〔2022〕4号

 

舞钢市公安局:

陈俊波不服你单位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舞公[寺]行罚决字〔2022〕38号),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。2022年3月11日,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。经审查,该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二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应予准许。该行政复议终止。

特此通知。

 

2022年3月11日

 

 

 

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

舞政复终字〔2022〕4号

 

郭福珍:

陈俊波不服舞钢市公安局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舞公[寺]行罚决字〔2022〕38号),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。2022年3月11日,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。经审查,该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二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应予准许。该行政复议终止。

特此通知。

 

2022年3月11日

 

 

 

 

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

舞政复终字〔2022〕4号

 

郭会英:

陈俊波不服舞钢市公安局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舞公[寺]行罚决字〔2022〕38号),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。2022年3月11日,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。经审查,该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二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应予准许。该行政复议终止。

特此通知。


2022年3月11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

舞政复终字〔2022〕4号

 

王向朝:

陈俊波不服舞钢市公安局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舞公[寺]行罚决字〔2022〕38号),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。2022年3月11日,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。经审查,该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二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应予准许。该行政复议终止。

特此通知。

 

2022年3月11日

 


 

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 

舞政复终字〔2022〕4号

 

宋建东:

陈俊波不服舞钢市公安局2022年1月20日作出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(舞公[寺]行罚决字〔2022〕38号),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。2022年3月11日,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。经审查,该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第二十五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,应予准许。该行政复议终止。

特此通知。

 

2022年3月11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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